母亲出走,养父去世,男童无人照料 ,新河法院联合多部门破解监护困局——
7岁男童有了“新家”
河北法治网讯 (苏彦培 贾晓玲)日前,新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未成年人变更监护权案,给了无人照料的7岁男童一个“新家”。
2017年11月中旬,新河县某村村民李某甲收留一名身份信息不详的流浪妇女,后该妇女生育一名男婴,取名李某乙。2018年8月10日,李某乙生母离家走失,此后一直下落不明,李某乙便一直跟随李某甲生活。2023年6月5日,李某甲因病去世。李某甲无其他子女,其父母也已去世,只有出嫁到邻县的姐姐李某丙,亦无其他亲友。李某丙年岁已高、家庭困难,不具备对李某乙的监护能力。
2024年4月22日,新河县民政局指定李某乙所在地村委会为李某乙的监护人。但是鉴于村委会不具备长期监护能力,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5月24日,新河县妇联向法院提出变更李某乙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新河县检察院对该诉讼请求支持起诉。
李某乙的遭遇牵动着新河县法院审判团队每一位成员的心。为了使李某乙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法院迅速成立案件专班,一方面,走访李某丙并询问其是否有监护李某乙的意愿;另一方面,深入县民政局和村委会了解李某乙的具体情况,并细致查阅相关档案和案件材料。在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后,及时召开座谈会,对案件处理和如何确定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归属问题开展了深入讨论。
5月27日,一场特殊的庭审在新河县法院举行。新河县检察院、民政局、妇联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到庭,就确定李某乙的监护主体及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李某乙的安置、监护等事项提供妥善的方案。法院认为,儿童李某乙亲生父母信息不详,李某甲去世后,李某丙亦不具有监护能力,现李某乙面临接受系统教育问题,该村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长期监护条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判决由最有利于李某乙生活学习的某市社会福利院对其进行监护。
5月29日,新河县民政局同某市社会福利院进行李某乙监护人职责移交工作,新河县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对此进行全程跟踪,并密切关注李某乙心理动态、适时安抚,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